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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浙江省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详见附件1)。自2008年10月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实行告知和使用登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范围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人货及货用施工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处作业吊篮)、流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明确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温岭市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温岭市建工局负责。
2、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阶段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3、根据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在10月5日前报我局建筑业处。今后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年度统计上报制度,在每年的12月18日前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我局建筑业处。
四、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实施条形码备案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全市统一,由我局统一制作。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资料应真实、可靠,经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备案和使用登记机关应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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